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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积累实施办法
[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3-25 11:16:14  责任编辑:  浏览次 ]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积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全面、系统、科学地收集和整理工程造价数据,建立全省工程造价资料数据库,使工程造价数据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有效减少造价争议。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2011]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和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是指具有通用性、综合性和代表性的工程普遍适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积累管理工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省外入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积累的管理工作。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积累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积累的目标是实现建设工程造价数据资源的科学积累和有效利用。通过全面、系统、科学地收集、整理和发布工程造价数据,更好的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计价提供造价信息的专业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七条工程造价数据积累应遵循真实性、代表性、时效性的原则,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的工程项目。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积累应统一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表式。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积累、报送、管理通过计算机辅助完成。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开发应用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积累管理系统,工程造价计价软件企业开发的计价软件须具备按工程造价数据积累管理系统信息交换标准生成报送文档的相关功能。

第十条 工程计价软件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办法技术规定、不具备相关功能的,不得通过评审,不得作为新型技术软件推广应用。

第二章  造价数据积累的内容和编码规则

 第十一条 造价数据积累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开竣工时间、工程特征等。

(二)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数据:包括工程造价构成指标、分部分项工程造价指标、措施项目造价指标、其他项目造价指标等。

(三)建设工程造价工程量指标数据:包括主要实物工程量指标、主要材料消耗量指标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积累采用统一编码,编码规则如下:

□□□□□□□□□□□□□□□

                                   编码示意图

(一)1至4位为行政区划代码,代表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我省各市、州具体代码如下表。

省(直辖)

市(区)

51 四川省          

5101 成都市、5103 自贡市、5104 攀枝花市、5105 泸州市

5106 德阳市、5107  绵阳市、5108广元市、5109遂宁市

5110 内江市、5111  乐山市、5113    南充市、5114眉山市        

5115宜宾市、5116  广安市、5117达州市、5118 雅安市        

5119 巴中市、5120  资阳市、5132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5133 甘孜藏族自治州、5134 凉山彝族自治州

(二)5至6位为工程专业代码,代表建设工程项目所属专业。

01

建筑工程

02

市政公用工程

0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14

其他工程

15

园林绿化工程

(三)7至8位为工程类别代码,代表建设工程项目所属工程类别。

1、建筑工程类别编码

01

工业建筑工程

单层建筑

02

多层建筑

11

民用建筑工程

居住建筑

12

办公建筑

13

文化教育建筑

14

商业建筑

15

医院建筑

16

旅馆酒店建筑

17

交通建筑

18

体育建筑

19

演出展览类建筑

21

构筑物工程

烟囱

22

筒仓

23

水塔

24

贮池

25

其他

31

单独土石方工程

人工开挖

32

机械开挖

33

爆破开挖

41

单独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42

边坡支护

51

单独装饰工程

61

单独安装工程

燃气工程

62

消防工程

63

通风空调工程

64

智能化系统工程

65

电梯工程

2、市政公用工程类别编码

01

道路工程

市政道路工程

02

厂区(小区)道路工程

11

桥梁工程

跨河桥工程

12

立交桥工程

13

高架桥工程

21

河堤挡墙工程

河堤工程

22

挡墙工程

31

隧道及地下通道

下穿隧道工程

32

电缆隧道工程

33

地下人行通道工程

41

供水工程

供水管道工程

42

供水厂工程

51

排水工程

排水管道工程

52

污水处理厂工程

61

燃气工程

市政燃气管道工程

62

厂区(小区)燃气管道工程

71

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填埋场工程

72

焚烧厂工程

81

路灯工程

市政路灯工程

82

厂区(小区)路灯工程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类别编码

01

地铁工程

11

轻轨工程

4、园林绿化工程类别编码

01

交通干道类绿化

03

小区、单位类绿化

02

公园、游览区类绿化

(四)9至10位为工程特征代码,代表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结构、装置等特征。

1、建筑工程特征代码

01

单层建筑

砖混结构

02

框架结构

03

钢结构

11

多层建筑(7层以内)

砖混结构

12

框架结构

13

钢结构

21

小高层建筑(8-23层)

框架结构

22

框剪结构

23

钢结构

31

高层建筑(24-33层)

框架结构

32

框剪结构

33

钢结构

41

超高层建筑(34层及以上)

框剪结构

42

钢结构

2、市政公用工程特征代码

01

道路工程

水泥混凝土路面

02

沥青混凝土路面

11

桥梁工程

钢筋混凝土结构

12

钢结构

21

河堤挡墙工程

砖石结构

22

钢筋混凝土结构

31

供水工程

钢筋混凝土管

32

钢管

33

铸铁管

41

排水工程

塑料管

42

钢筋混凝土管

51

燃气工程

钢管

52

铸铁管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特征代码

01

地铁工程

矿山法

02

盾构

11

轻轨工程

钢筋混凝土结构

12

钢结构

(五)11至13位为项目顺序代码,代表建设工程项目收集顺序。      

(六)14位为价格类型代码,代表建设工程项目不同阶段造价数据价格类型。

3

招标控制价

5

竣工结算

(七)15至16位为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确定年份的后两位数字。

(八)其中7至10位未分类的代码以0表示。

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发布

第十三条  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收集代表性工程的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电子文档等资料,并进行整理、分析和上报。

第十四条 收集的代表性工程造价数据应选择具有通用性、综合性和代表性的工程,数据真实、完整。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分析应使用符合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工程造价数据积累信息交换和数据接口要求的计价软件实现。

(一)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整理、分析要求

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整理、分析应符合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积累统一编码和本办法所附《建设工程造价指标分析表》的规定,保证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二)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整理、分析方法

1选择代表性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电子文档,使用具有工程造价数据积累功能的计价软件收集造价指标。

2、根据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录入工程概况和工程特征等。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的上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上报

每年7月,造价咨询企业登陆“四川造价信息网”(http//www.sceci.net),进入“工程造价数据积累信息系统”,将《建设工程造价指标分析表》和原始工程造价数据交换文件按造价咨询企业工商登记所属地上报省或相应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每个甲级造价咨询企业每年提供不少于2个工程造价不低于1000万的省内代表性工程的造价数据,每个乙级造价咨询企业和省外入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每年提供不少于1个工程造价不低于500万的省内代表性工程的造价数据。

(二)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报

每年9月,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陆“四川造价信息网”,进入“工程造价数据积累信息系统”,对本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填报的《建设工程造价指标分析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后的《建设工程造价指标分析表》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第十七条  收集的工程造价数据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核后根据需要进行发布,发布的工程造价数据中不得有工程名称及工程相关各方责任主体的信息。

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编码规则对积累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进行管理,建立涵盖不同专业、结构类型和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经济指标数据库。

第十九条  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收集、整理、上报工作情况作为评奖评优和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检查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积累工作专业性强、要求高,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造价咨询企业应安排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建立工程造价数据积累工作责任制,准确、及时、有效地进行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复核和上报工作并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积累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2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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